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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桃園市警方在短短26天內就接獲同一人檢舉高達113件交通違規事項,不過等到警方為查證檢舉事項而向檢舉人高姓男子聯絡時,高男卻對檢舉事項毫不知情。經警方追查後才發現這一百多件違規案其實都是另一名林姓男子所檢舉,而林男之所以會使用高男的名義檢舉他人,竟然是「怕個資外洩」及「怕被報復」,非常令人傻眼。
林姓男子萬萬沒想到當初為了「保護自己」的行為,竟會讓自己吃上刑責,遭到桃園地方法院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在介紹偽造文書前先來說明一般而言認為文書需要具備一定要件:
1.文字姓:必須以文字或符號表示。
2.有體性:必須寫在有體物上。
3.意思姓:要能從文字或符號中看出行為人所要表達的意思。
4.名義姓:要能知道是誰寫的。
5.持續性:文字或符號要能存在一定長度的時間,例如寫在沙地上的文字就不算在內。
除此之外,還有些雖不符合上述定義卻仍被賦予與文書有相同法律效果的「準文書」(刑法第220條),例如產品編號、戳章、數位資料等等。
在法律上若是由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歸類為「公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所做的文書則為「私文書」;關於身分、能力、服務相關之證書(身分證、護照、畢業證書)則為「特種文書」。
如果偽造、變造上述文書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就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刑法依照文書的特性不同,在刑法上基本分為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所謂偽造指的是擅自冒用別人的名義製作文書、變造則是使擅自改寫原有的文書,且此行為還必須「有損害公眾及他人的可能」才會成立。例如幫朋友申請資料時擅自用其名義填寫申請書,雖然有偽造行為,但如果不會因此對朋友造成任何損害之可能,就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回到新聞所提及的案件,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林男利用網路冒名輸入檢舉內容,已符合偽造準私文書之要件,且法院認為該行為已足生損害於高男就其個人資料使用管理及提出檢舉與否等自主性,同時足以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對於交通違規檢舉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因此認定林男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沒有違反個資法?
林男檢舉時為防止自己的個資外洩反而填上別人的個資,這種行為難道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嗎?
從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之罰則,必須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才會成立。
對此法院提到,既然林男冒名檢舉的原因是為避免個資外洩及怕被他人報復,因此難認其目的是為獲取任何不法利益,也難以認定他有刻意要損害高男利益之意圖。因此雖然林男的行為「不講武德」,但由於其行為非屬個資法所處罰的對象,所以仍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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