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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即是學理上所稱的不告不理原則。不告不理是刑事訴訟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尚未經過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未經過追訴的犯人,法院不得加以審判。
舉例來說,阿明偷小花的腳踏車,小花發現之後就報警處理。檢察官偵辦查明阿明確實偷了小花的腳踏車,便將阿明提起竊盜罪,法院接受小花的案件後,就有審理阿明偷車案的義務。
有了「不告不理」原則之後,法院若「告而不理」或「不告而理」就是違法的。
民眾向法院提出告訴後,就會發生訴訟上的關係,法院就有審理民眾告訴案件的義務,若法院「告而不理」、沒有審理裁判,使訴訟關係消滅,法院沒有盡到應該審判的義務,就違背彈劾主義、法院應以判決終結訴訟關係的原則。
以本案而言,小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阿明偷車案,阿明偷車案就會由台北地方法院負責審理,這時就會發生所謂的訴訟上關係,台北地方法院就有義務審理阿明偷車案,如果小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而台北地方法院並沒有審理,就是告而不理。
「不告而理」則是沒有發生訴訟上之請求,所以沒有訴訟關係,法院就當然沒有審判的義務,也就是「沒有告訴就沒有裁判」。
沒有訴訟關係的發生,而法院卻逕以為裁判,就有違背控訴原則,像這樣的訴外裁判,在《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特別規定,若法院為不告而理的話就是違背法令。
例如: 小花沒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阿明打她的事,結果台北地方法院自己說,小花雖然沒有提告,但是男生打女生就是不對的,所以我幫你主持正義,這就是不告而理,小花沒有提告阿明,但是台北地方法院自己審理阿明打小花案,台北地方法院就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