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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以及保護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及人身安全,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有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學者又稱之為「秘密偵查原則」、「偵查密行原則」。
一、偵查不公開的內容:
偵查不公開可以分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和「偵查內容不公開」。
「偵查程序不公開」是禁止公開偵查中的一切作為,以便偵查能順利進行,也保護案件相關人證。
而「偵查內容不公開」則是禁止公開偵查過程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這是為了避免被告還沒經過法院審判就受到名譽、隱私的損害,甚至是影響到法官的心證。
二、偵查不公開保護之法益與規範目的:
之所以訂定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除了避免偵查秘密外洩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也是對於被告人權的充分保障。被告在未經法院依證據原則而認定有罪前,應該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若偵查內容在證據搜集或公訴程序準備階段就公開的話,將影響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
現在的媒體環境下,在未經法院審理之前,媒體就會預先揣測案情,或希望檢調單位、犯罪嫌疑人接受媒體採訪,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一旦公開所偵查的內容後,再經媒體傳播,就很會容易形成全民公審被告,對被告未審先判。
此行徑無異是逼迫被告先受到輿論的譴責,造成法院審理該案件的結果如與人民期待不符合,人民就會認為司法不公,形成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假使被告是無辜的,形象也已受到無法回復的損害,很難擺脫社會大眾留下的刻板印象。且就算被告事後被法院審理有罪並接受懲罰,日後想要洗心革面時,也會因為社會大眾已經留下刻板印象,阻礙了他未來的更生機會。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了保障人權,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絕對需要遵守的基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