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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是否能夠成立,首先須先評論這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有符合刑法所規定必須要處罰的行為。如果符合,就成立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成立犯罪。
犯罪行為分為「未遂」與「既遂」。
一、未遂
「未遂犯」的意義是指:犯罪行為人為了實現他的犯罪意思,雖然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事實的實行,但是還沒有發生犯罪事實結果。其成立要件有三:
(一)主觀要件上要有構成犯罪事實的決意。
(二)客觀要件上要有著手實行構成犯罪事實的行為。
(三)犯罪事實結果的未發生。
《刑法》第25條就有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還是有刑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可以按照未遂犯企圖犯的罪的種類減輕他的刑罰。
為何犯罪事實結果還沒有發生,卻仍然需要處罰呢?因為這種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危險可能性,已經嚴重侵害到法益,所以如果繼續放任不管持續下去,直到犯罪結果的發生,將會釀成無法弭補的遺憾,因此必須要以刑法事先加以規定防範於未然。
未遂犯類型有普通未遂犯、不能犯與中止犯。
(一)普通未遂犯:
小明在飲料中下毒想要小華毒發身亡,但因為小華接過小明的飲料後,不慎打翻飲料,所以小華沒有發生毒發身亡的結果。但因為小明有殺人的意圖,且刑法也有規定殺人犯的處罰,所以小明需接受刑法的處罰。
(二)不能犯
小明誤信喝菊花茶會使人死亡,所以小明就讓小華喝菊花茶。因為喝菊花茶不會使人發生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危險性,依據《刑法》第26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三)中止犯:
小明原本想要把毒飲料給小華,但是當小華要接過來喝時,小明臨時改變心意,刻意不小心把飲料給打翻,所以小華並未喝到毒飲料。或者是小華確實喝了毒飲料而使肚子痛到在地上打滾,小明心生不忍所以趕緊將小華送醫治療,小華因此撿回性命。這兩種情形下,小明都算是中止犯。
依據《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既遂
犯罪行為既遂是指犯罪行為確實發生,刑法規定所要處罰特定犯罪下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犯罪行為既遂分為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
(一)結果犯:除了檢驗行為人有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之外,而且還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險結果。例如:小明不爽小華瞄他一眼就拿開山刀砍小華,而小華因而死亡的行為,就是符合《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二)危險犯:不僅是行為人實施完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外,還必須要有犯罪行為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例如:《刑法》第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三)行為犯則只要行為人實施法定的犯罪行為,就符合刑法處罰的要件,例如:《刑法》第161條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