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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報導上時常聽見誰要對誰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法律追訴權到底是什麼呢?主張保留法律追訴權的人真的可以保留追訴權嗎?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語,正確的專有名詞是「追訴權」。
所謂「追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之有無,依法有代表國家刑罰權追訴犯罪的意思。檢察機關既然代表國家發動刑罰權,對犯罪事實都是主動、積極的偵查、起訴,不一定要等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告發,才可開始偵查犯罪、起訴被告。僅有在告訴乃論罪,需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告訴,否則,檢察機關將因程序要件欠缺而無法開始偵查。
如果犯了非告訴乃論罪,不論有沒有人提起告訴或告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第1項規定,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就算被告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也無效。
而若是告訴乃論罪,則需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告後,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程序,而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其告訴期間是告訴人知道犯人是誰起的6個月內,須留意法律規定,免得超過告訴期間而喪失權利。
那麼,追訴權要多久才會消滅呢?
依《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此處本刑指的是「法定刑」,而非「宣告刑」,因此要判斷行使追訴權期間有多久,從法條規定即可得知,如《刑法》第273條第1項義憤殺人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判斷,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20年未起訴而消滅。因此,追訴權期間是無法保留的,只有停止事由,如起訴後,追訴期期間會停止計算。
也許你會疑惑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國家機關的刑罰處置嗎?為什麼訂定追訴權有在期限內未起訴而消滅的規定呢?如此是否讓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而不受法律制裁?然而,法律並非萬靈丹,隨著時間愈久,犯罪證據可能都不復存在,或即使存在,可能也難以證明犯罪事實、甚至容易造成錯誤的判決,因此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國家不能以刑罰苛求人民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