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刑法

「空白刑法」係指立法機關僅規定罪名、罪刑及部分構成要件,其犯罪的構成要件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其他法律來加以補充的刑法。

此種立法方式仍為《憲法》所允許,但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也就是只要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行政法規的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註一)以及《憲法》第23條(註二)之意旨,且讓受規範之人明白其行為是會被處罰的,如此才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也就是犯罪的成立與如何處罰,都需要法律明文規定,以落實罪刑法定主義。

空白刑法的立法理由是因某些犯罪型態涉及的技術或專業層面較廣,立法機關無法於立法當時就能預知並通盤考量,因此需要行政機關協助補充法令規定,以因應社會變遷。因為如果立法機關概括授權,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和刑罰明確性的要求,例如先前有釋字第680號解釋即宣告過《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因其違反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而違憲。

由於立法機關並非所有事情的專家,尚須其他行政機關的協助,因此在涉及非立法核心的事項,經常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規定。例如,《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並無說明違背何種法規命令,而是立法機關直接在《刑法》中授權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制定關於預防傳染病之檢查或進口的法令,以填補空白刑法的構成要件。

而空白刑法的變更,是否為法律的變更呢?按照多數的見解,空白刑法的變更非屬法律的變更,因此並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空白邢法是考量行政機關因應社會需要能即時公布新的法規命令,不至於使現行法律出現漏洞,能有效的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之故。除非已逾越授權母法的規範,否則並無違反法律保留、罪刑法定的問題。

(註一)

法律保留原則:

某些事項(尤其是侵害人民重要基本權利的行為),必須要由立法機關(國會或地方議會)訂定,不能僅以行政規則或命令來限制或侵害。

(註二)

《憲法》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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