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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民眾債務問題,《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支付命令的功能是什麼?
支付命令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快速地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只要有明確證據證明有債權債務的關係,債權人就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在確認債權存在和借款憑據等證據後,就可替債權人寄出支付命令狀,指明債權人所請求的內容及範圍,並要求債務人給付。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狀後,如果覺得沒疑問或是不想再爭執,就得依據支付命令狀上債權人所請求的給付內容清償;但是債務人覺得有疑問或是根本沒有如支付命令狀所述的情況時,收到支付命令狀後,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為了避免支付命令遭詐騙集團濫用,修正民事訴訟法
由於近年來民眾不清楚支付命令的效力,再加上支付命令遭到濫用,民國104年7月重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並明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以避免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就可能讓不知情的民眾揹上高額債務。支付命令修法後的差別有二。
第一,有可能修法前收到支付命令狀的一方,誤以為是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段,而不理會未有異議之聲明時,致使支付命令有同一確定判決的效力,得以為強制執行,債務人已逾越20日的異議期限時,就只能提起再審,而再審條件相對嚴格,且必須在30日內提出,所以再審成功的機率極小,但是支付命令修法後因為沒有判決的效力,所以如果發現自己忘記在20日內聲明異議時,仍然可以透過一般訴訟途徑來救濟。
第二,修法前的支付命令因為不需要經由法院的嚴格審查有無確實存在債權債關係的證據,只要債權人聲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狀給債務人,而修法後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應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是提出借款憑據等證據,法院必須先審查債權以及借款憑據是否為真實,如果為真實,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
付命令修法前後差異比較
程序 | 舊法 | 修正後 |
聲請支付命令 | 不用檢附證據
(容易成為詐騙集團鑽漏洞的方式) |
應釋明理由與確認借款證據後才核發支付命令 |
20天內未提異議 | 強制執行,且法律判決同效力 | 強制執行,但不具法律判決效力 |
30天內提起發現問題 | 只能提起再審,但再審成功機率極小 | 可由一般訴訟解決 |
修法目的是為讓法院審查程序更加嚴謹,不再讓有心人鑽法律漏洞,讓法律上原本是可經濟、迅速地滿足債權人債權之美意,變成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