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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接下來被警察送到檢察官那裡去(或是你是直接被檢察官傳喚過去),在檢察官把你當作「被告」開始問你話之前,還會再把上面法律規定告訴你一次。
或許大家看美國影集,就有看過警察逮捕壞人的當下,會馬上告知他有一串的權利,這是經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所確立下來的行為準則,我國的這項規定也是仿照此一行為準則以及其他國家類似的規定所訂定的,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法官在問話之前,都有義務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這些權利。
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不知道、不清楚、不想知道法律的我們,能夠在充分了解自己的處境與權利的情況下接受訊問,因為我們所面對的是「國家」這個有強大武力又具備專業的追訴機關,基於調整國家與我們之間實力差距的考量,法律要求國家機關有這項告知的義務,以確保我們知道而且可以去行使《刑事訴訟法》的權利。
告知的第一項: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首先,我們得知道警察、檢察官是因為哪一件事情把我們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還有因為這一件事情,我們究竟可能犯了哪些罪名。如果我們不先知道這個部分的話,我們就會像被蓋布袋壓著打一樣,完全不知道如何去抵擋防禦。
告知的第二項:你可以保持緘默。
接下來,我們可以就這件事情選擇陳述或拒絕陳述。警察、檢察官問我們問題,我們沒有一定要回答的義務,因為我們沒有義務去證明自己有犯罪或自己沒有犯罪,有義務要證明我們犯罪的人是警察與檢察官。不過要注意的是,緘默權的行使必須是從一開始就對案情的全部都拒絕陳述,不能說這個問題我回答、但這個問題我就不回答,這樣是不行的。
告知的第三項:你可以請律師,沒錢的話國家幫你請,原住民朋友國家也會幫你請。
面對專業的追訴機關,我們也有權利請專業的人來協助我們。如果我們要請律師來幫忙,在律師來之前,警察、檢察官不可以開始訊問,但是也不能一直讓警察、檢察官等,如果4個小時之內律師沒有到,警察、檢察官還是可以開始訊問(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律師來了之後,我們與律師可以有1個小時的獨處時間,可以讓律師了解情況、提供法律諮商以及安撫我們可能受驚的心靈(第34條第2項)。
告知的第四項: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
可以請求調查有利於我們的證據,是請誰調查?就是請你面前的警察、檢察官幫你調查。這樣會不會怪怪的,他們不是要找我們犯罪的證據嗎?但警察、檢察官也是我們國家的公務員、而我們是國家的人民,因此他們必須要注意到我們是不是有可能是被冤枉的,所以我們可以請警察、檢察官幫我們調查證據。
如果警察、檢察官及法官把我們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問我們話之前,沒有告訴我們有上面那些權利,又怎樣?
如果你是接受檢察事務官或警察的詢問,他們沒有告訴你「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這兩項的話,那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2項規定,你接下來所作的陳述,將來到法院審理時,就不可以當作不利於你的證據。
如果檢察事務官、警察是沒有告訴你「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或是檢察官在問話之前,什麼都沒有告知的話,那麼你接下來所作的陳述,就要等到在法院審理時,由法官依照具體情形審酌要如何在維護「人權保障」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進而判斷可不可以當作不利於你的證據。
由此可知,檢、警是否有確實盡到告知義務,甚至可能影響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所以當你遇到警察或檢察官對著你碎念時,可要仔細聽清楚你所擁有的權利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