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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導指出,台中市一名男子酒後常對女友施以暴力,只因不滿女友買消夜拖太久,怒罵女友是酒店小姐,還對女友拳打腳踢,女友受不了這種生活,整理行李想逃離租屋處,竟遭男子強行拖回屋內。所幸粗暴行徑被監視器拍下,女以不堪長期遭施暴及騷擾,報警聲請保護令,望遏阻恐怖情人糾纏。藉由本案例,也讓《法操》帶各位來看看,如何善用家暴令保護自己。
家暴令的種類
家暴令依法分成三種,通常保護令是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但由於此種保護令是需要經過法官的審理,如遇緊急狀況,有急迫可能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被害人可以先行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法官也可視狀況,於審理終結前依職權發出此令。另外也可以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查明真相後,於任何時間,不經審理而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新北市政府婦幼警察隊也為「保護令的緊急程度」做了簡單的說明如下:
通常保護令: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暫時保護令: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緊急保護令: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家暴令的聲請要件
一般人可能以為有婚姻關係才能聲請保護令,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定,不只有婚姻關係或親屬關係,如果有同居關係或曾有同居關係、有家屬關係或曾有家屬關係者,也都可以聲請!白話點說,就是男女朋友或前男女朋友,都是有聲請資格的人!
重要的是,不是等到被打到鼻青臉腫、驗得出傷才能聲請!法規中也明確指出,不論是受到身體、精神甚至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方法的傷害,甚至目睹家庭暴力的發生,皆可以聲請保護令。常見的受到電話騷擾、跟蹤、口語或訊息威脅、甚至試圖闖入住居,只要發生對於自身安全有疑慮的事情,都是可以提出聲請的。
家暴令聲請的家事法庭
而《法操》編輯也親自陪同受害者進入「家暴令聲請審理庭」,其中也發現,家事法官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法官,高高坐在台上,而是與被害人平行,而且態度非常溫和平順,極有耐心地了解各個細節,讓受害者解除了恐懼及緊張的狀況,更能清楚的表達事件發生過程。
另外,《法操》編輯也觀察到一件事:審理時間只有約十分鐘,不論是前一庭還是下一庭都是如此,不知是不是因為需要審理的案件太多,導致法官無法有足夠的時間做完善的詢問調查呢?若是以此種安排開庭數量看來,法官是不是有案件超量無法負荷的疑慮呢?
家暴令建議隨身攜帶
一般領到保護令後,警察會建議隨身攜帶保護令,為的是如果遇到緊急狀況,需要尋求警察單位協助,可以馬上拿出證明,避免浪費時間核對找尋資料。
《法操》也建議,其實台灣相關單位也可考慮製作類似「證件卡大小」的保護令,畢竟如要隨時攜帶一張A4的紙,著實不方便,且也容易毀損。畢竟保護令聲請後,能讓保護令發揮最大效用,才是核發的真正意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