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到底誰說了算?

根據媒體報導,桃園一名賴姓老婦,擁有近億的財產,但老婦立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小兒子,不留給7名女兒。女兒因此憤而提告。同樣的案件層出不窮,究竟遺產要怎麼分配,才可以呢?

2016年初,受矚目的遺產相關案件,莫過於長榮集團張榮發總裁的遺產分配案。之所以會那麼受矚目,一方面是大家對於深似海的豪門想一窺究竟,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遺產分配也與大家息息相關。

而張總裁依法立了遺囑一心想將全部財產獨厚二房獨子,最後結果卻不盡人意,這又是為什麼呢?以下來為您剖析台灣法律之遺產分配。

台灣法律中和遺產相關的規範

繼承法中之「應繼分」,是指在「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下,依照法定比例分配遺產總額」。

第一種情況為配偶健在,若以剩餘財產扣除負債、賦稅及夫妻婚後財產分配額後,依照下列比例分配。前提是,若第一順位已得遺產,下一順位之後就不會有遺產,以此類推。

第一順位為配偶與子女均分。第二順位的狀況是膝下無子,則由配偶先得1/2,剩下由父母均分,或健在之一方獨得。第三順位是膝下無子且父母已不在世,配偶先得1/2,再由其他兄弟姊妹均分。再來是若膝下無子,父母皆不在世上,甚至沒有兄弟姊妹,則由配偶分得遺產2/3,祖父母均分或獨得1/3。若四個順位都沒有人可以繼承,配偶獨得全部遺產。

第二種情況則為配偶已不復存在,則依照上述法定順序,由一人獨得或多數人均分所有遺產,依序為小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樣是第一順位已得遺產,下一順位之後就不會有遺產,以此類推。

此種法定應繼分,就是不分性別來配置遺產,是屬較為公平、公正的分配方式。

如果有獨厚一方的遺囑呢?

由於華人社會中,普遍存在著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所以,當初在創立繼承法時,特別在應繼份之外設置了特留分,為的是確立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能得到公平對待的保障。

一般來說,若非意外事故突然死亡,到了一定的年紀或有疾病在身之人,通常會先設立遺囑。由於之前我們有提過遺囑合法設立辦法,在此就不多做贅述。但如果,所設立的遺囑,就如張總裁一樣,僅將遺產交與其中一個孩子,而忽略其他人呢?

這時,其餘家人,就可以採用法律保障各個子女平等性的特留分,來爭取應有的權利。特留分所指的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立法原因係為「保障原本應得,卻因傳統觀念使然而得不到之遺產」。

且重要的是,「特留分」乃依附著「應繼分」而存在,若沒有「應繼分」,則不會有「特留分」之請求權。也就是說,如果依法原先就不是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舉例來說,第一順位是小孩,應得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第二順位的父母,特留分為應繼份之1/2。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3。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分到的特留分也是應繼分的1/3。比較特別的是配偶的部分,雖法明定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但因為其應繼份之比例是依照繼承順序來判定,故特留分能爭取到的遺產數額要先看是由誰第一順位繼承。詳細請參考範例。

雖說若提到繼承,必定是有令人傷心的事發生,但誰也不希望自己的權益受損,維持社會的公平、公正,是立法的主要目標,若每個人都能為自己的權利發聲,也是實踐司法正義的一環。

試算範例

在此《法操》也舉個簡單的試算例子,來讓大家瞭解一下遺產的分配計算:

以遺產有90萬來說,應繼分分配如下:

如果小孩只有一個,就是配偶及小孩各得45萬;

膝下無子則是配偶先拿45萬,由父母平分45萬;若父母僅剩一人,則此人得45萬。

若膝下無子父母也已仙逝,配偶先得45萬,剩餘的45萬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均分。

如果沒有小孩、父母仙逝也沒有兄弟姊妹,就是配偶得60萬,祖父母均分或獨得30萬。

若上述繼承人都沒有,配偶獨得90萬。

 

承接上述範例來舉例特留分:

第一順位孩子可分到的遺產為22.5萬,。

第二順位父母可分得之遺產為均分或獨得22.5萬。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可分到的遺產就是15萬獨得或均分。

第四順位祖父母則獨得或均分10萬。

然配偶係依據應繼分繼承順序來算可得遺產,若由孩子、父母或兄弟姊妹其中一方繼承,配偶可分得22.5萬。若由祖父母繼承,配偶則可分得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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