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牆」裝冷氣 可能吃上官司!?

根據媒體報導,台北市北投一棟住宅大樓,6樓王姓住戶在外牆架置鐵架和2台冷氣機,因冷氣運轉產生的振動、噪音,引起5樓林姓鄰居不滿,經過幾次協調,皆未達成協議,林姓住戶憤而提起提「排除侵害訴訟」要求拆除冷氣、恢復外牆原狀。

本案中,王姓住戶主張,房屋所有權登記面積包含「四周牆壁」,因此,架設鐵架與冷氣的部分,應是他的「專有部分」,非共用部分。另外,在外牆懸掛冷氣的人,比比皆是,這應算是「地方習慣」。

但士林地方法院則認為,王姓住戶違反民法關於「處分共有物」及「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規定」,判決要求王姓住戶「拆除鐵架」與「空調設備」,將「外牆」返還其他共有人。

在台灣,常常可以見到,大家將冷氣的壓縮機,架在房屋外面,難道我們大家都違法了嗎?就讓《法操》帶各位看看,法條到底如何規定吧!

外牆為所有住戶共有,不得任意變更

從本案例來看,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的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外牆不屬於房屋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是全體住戶所共有的,所以在設置上,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才能設置鐵架。

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在解釋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先要了解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定義,區分所有權,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白話來說,區分所有權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的管理委員會,其實只是在執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及社區的日常維護。

「公寓大廈規約」是什麼?為什麼我要遵守?

看到這裡,大家一定會有疑惑:為什麼公寓大廈規約可以變成法院判決的依據呢?這不是各個社區自己決定的嗎?的確,「公寓大廈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產生的。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所約定共同遵守事項。

法院判決依據「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規約只要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規定」,基本上是由區跟所有權人共同自由決定,屬於私法契約行為,不遵守的話,就會有違約的問題。

裝冷氣不行,那裝鐵窗可以嗎?

而談到冷氣,就也會想到另外一個台灣常見的情況:有些家庭為了防盜、防止孩童意外墜樓,會加裝鐵窗。但鐵窗跟上述的冷氣機鐵架,一樣都屬於外觀的一部份,照上述法院見解,如果有其他住戶爭執,仍需拆除。

這些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視為理所當然的行為,在影響到別人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會吃上民事官司哦,大家仍是要小心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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