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偷拍別人如廁!如被害人不提告,還能沒收手機嗎?

「沒收新制」在2016年7月1日上路,日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板橋區某男廁,有一名男子持智慧型手機偷拍他人如廁,經被害人發現後報警,發現該男子手機內有多則偷拍他人如廁影片檔,警方將該男子以涉嫌妨害秘密罪,移送新北檢偵辦。但,被害人不願提告,且其他被害人也不知自己被偷拍,因此無從提告。

但是,本案的承辦檢察官,依「沒收新制」,向法院單獨聲請沒收該男子的手機獲准。到底「沒收新制」和舊的有什麼不同呢?「單獨宣告沒收」又是什麼意思呢?

沒收新制:從依附於主刑的絲蘿,蛻變為獨立的喬木

我國刑法沒收制度修正前,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臺非字第72號刑事判例)。

依照舊刑法第40條規定,除依法可專科沒收之物,須行為人「成立犯罪」,於裁判時一併宣告,才能沒收。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主刑(死刑、徒刑、拘役、罰金)存在,行為人也就當然不會受到從刑(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宣告。

本文的案例,依照舊法,因為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9條),如果被害人不願提告,那麼檢察官應予被告不起訴處分,但因為被告沒有受到主刑的宣告,自然也不會有從刑的沒收宣告,也無法沒收被告用來偷拍他人的手機。這樣的狀況,就會造成被告逍遙法外,在未來可能使更多人受害,造成刑事政策上犯罪預防的漏洞。

刑法規定可沒收之物為:違禁物、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得,這些,本來應該受到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如果財產權人濫用憲法賦予的財產權保障,違反社會義務,危害社會秩序,國家當然也將進行合理的干預,剝奪財產權人使用財產的憲法保障,維護秩序,預防犯罪。

舊法時代,刑事案件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後,屬於被告之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檢察官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但是,刑事案件被告一但經起訴,若其逃亡、死亡或喪失訴訟能力,除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可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外,被告所有之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卻反而難以沒收!形成巨大的矛盾。

新法就將「沒收」修正為「獨立的法律效果」。如本文舉例的案例中,雖然被害人沒有提告,但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被告之手機」,新法擴大聲請單獨沒收之適用範圍,填補舊法時代的缺陷,甚至在特定條件下,將沒收擴大至第三人適用,以收犯罪預防之效,也成為新法上路後的優秀範例。

單獨聲請沒收之程序

舊法時代,刑事訴訟法就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並無規定,新法增訂了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落實正當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一般審判程序之內容,為被告及其犯罪事實,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則與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其以特定之應沒收財產為對象,而「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之規定,更彰顯了單獨宣告沒收之特性。

例如:警方破獲供人吸食鴉片之館舍,鴉片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可依照刑法第265條規定沒收,但在現場若有其他所有人不明之財產物(例如拾獲所有人不明之現金),亦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規定,法院對於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之准否,應以裁定為之。一般審判程序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221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經當事人言詞辯論;裁定程序則是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但於案情較複雜、或涉及金額龐大、或有第三人參與者,應採較嚴謹慎重之程序,並讓相關人等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進行言詞辯論,比較妥當。

所以,刑事訴訟法新訂了第七編之二,讓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陳述意見的機會,避免不當沒收、侵害第三人的財產權。

結語:在犯罪預防與保障財產權間,尋求平衡

相對於德、日、美等國的沒收制度,我國沒收舊法,存在不少闕漏,這次修法,是在犯罪預防和國家保障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新的平衡點,消滅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而刑事訴訟法上亦作了大幅度修正,以因應刑法的修正,作出配套措施,讓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達成法治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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