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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在106年7月5日針對媒體「高院法官未審先判」的報導特別發布新聞說明稿,來澄清事件的過程,被認為是「判決書」的資料,其實只是法官的備忘錄,並非卷證資料。所謂的「未審先判」其實是一場誤會。
而從這次的事件可以發現,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感,其實是來自於對司法體系的不瞭解,以及少數惡質司法從業人員帶來的印象。
事實上,這也無可厚非。一般民眾並不會天天都需要上法院,因此對法院運作當然並不清楚,進入法院,視線就如蓋上一層神秘的面紗。其實民事訴訟有一定的規範,若能清楚了解流程的進行,當自己遇到民事官司時,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就由《法操》帶大家了解。
民事訴訟有法定程序 言詞辯論為必要
日常生活中,若遇民事糾紛而決定提告,首先要由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受理後,會由「電腦分案」給法官處理。而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範法官應迴避案件的情形,例如:法官與當事人有血親關係、法官之前曾參與訴訟事件的審裁判者等,若民眾發現有上述情況,也可主動提出理由聲請法官迴避。
接著,便會入到準備程序,法官將針對案件的爭點審理,並進行證據調查,這時雙方皆可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求勝訴。在證據調查完後,雙方會進行言詞辯論,也是在法庭上最重要的攻防關鍵,而除非是特殊狀況,法官大致上都必須經過言詞辯論,才可以進行判決。
接著,判決出爐,若民眾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收到判決書20日內,也可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由第二審法院判決上訴案件。目前我國採三級三審制,若要上訴到第三審,財產權案件利益須超過150萬,但若價額無法核定,即視為165萬,可以上訴第三審。另外,第三審為法律審,也就是僅對法律見解與適用法律進行審理,因此規定強制要有律師代理,以提供專業法律知識和技巧。
閱卷有一定規則 合議庭非一人能判決
而在本文新聞稿內提到的「閱卷」,是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遞交閱卷聲請單,以了解目前雙方所提出的證據與卷證資料。按照民事閱卷規則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和經許可的第三人皆可以閱卷。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通知閱卷時間,聲請人可以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但是不得更改卷證內容,並只能在閱卷室閱覽,不可以私自帶出。因此,本案當事人擅自取走檔案且未歸還,在卷證中發現了法官的備忘錄,因而造成誤會,其實婦人的行為本身就已經違法。
同時,我國也有「合議庭」的制度,是指由數位法官共同審判。依我國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等法院審理案件會由三位法官組成,最高法院則增加至五位,而地方法院一般情況是一人獨任,除非遇到另外規定或有重大案件,才會採三人合議。且合議庭由於須參與法官共同討論,因此,判決結果也不會是單一位法官就能決定。
回到本案來看,被認為是「判決書」的資料只是法官的備忘錄,並非卷證資料,但夾在卷證資料中遞出確實有疏失。而婦人拿到的「例稿」就好比我們在大學交書面報告時,為維持一定格式,會把舊的檔案調出來,直接在上做修改一樣,這時若忘記更改檔名,就會出現像本案一樣的情況。
民眾在遇到複雜的法院流程時,常會不知所措,眾多的法律文件也會使得當事人心煩意亂,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切勿妄下評斷,可以選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詢問,在做好充分了解和溝通後,才能對症下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