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51612 —— 法律諮詢服務平台
撇開鬼月不談,盜墓行為從古至今皆有,也因褻瀆了死者的遺體而特別遭人譴責。不過,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看待盜墓行為?而同樣是挖掘墳墓的行為,「盜墓」和「考古」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被不同評價的呢?
盜墓並非竊盜罪 挖掘墳墓另有規範
盜墓,是進入到陵墓或是地下墓室而挖掘出屍體的行為,現代由於已較無大型的下葬空間,因此多半是公墓容易發生盜墓行為。無論是哪種墓,盜墓者的目的多半是竊取隨死者下葬的金飾、金條等陪葬品,直觀上會聯想到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然而,竊盜罪明文寫著『竊取「他人」之動產』,「遺體」並非法律上可以主張權利之人,因此竊取遺體的金飾,並沒有侵害到遺體的財產權,因此不能適用刑法第320條。
事實上,針對遺體相關的案件,我國將其規範在刑法第18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中的條文論罪。此章針對侵害墳墓屍體,分別在刑法第247條規定損壞、遺棄、盜取屍體和遺骨、遺髮、殮物,以及刑法248條發掘墳墓者處罰。
而以本案來說,是一般盜墓者常見的情況,也就是同時存在「發掘墳墓」與「盜取殮物」兩行為的結合,就會依刑法第249條第2項發掘墳墓結合罪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處罰。
考古與盜墓不同 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為依據
同樣是挖掘墳墓,考古就動作上雖與盜墓相似,但考古是以學術研究為目的,而非損害遺體或竊取財物。然而,在好萊塢電影中,時不時會在埃及尋寶大隊中,出現考古學家的身影,也常會有從古墓帶走遺物的行為,總會引起考古算不算盜墓的嫌疑。
其實,我國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有明文規範考古行為,以第51條為例,就規範發掘考古遺址要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後才能進行;第53條也規定發掘出土的遺物,應送交指定機關保管。此外,依本法規定,對古蹟保存維護有貢獻者有提供獎勵,若毀損也會有罰則,可見在法律上,盜墓和考古是不一樣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