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51612 —— 法律諮詢服務平台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發現,在溪州鄉西螺大橋下濁水溪河床上的一塊國有土地,原本長期都是以低價出租給農民進行耕作,但近日卻出現「吉地出售」的看板,讓附近民眾感到十分傻眼。第四河川局副局長也表示,河川地為國有地,使用者只有使用許可,並禁止使用者有私下轉讓行為,若有此情形可以依水利法第91條之2的規定,註銷其使用許可,1年內不得再申請。
什麼是「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
相信很多讀者都有買東西的經驗吧,那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如果不是我的東西,我可以把它賣給別人嗎?」
關於這個問題,多數人可能會覺得不行囉,但是其實,在法律上來看是「可以」的喔!但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理解什麼是「物權行為獨立性」!
在我國現行的民法及學說實務的多數見解,在民法的架構下,我們將一個買賣行為區分成「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和「債權行為(負擔行為)」,這樣的關係我們稱為「物權行為獨立性」。簡單地說,當我們想和書店老闆購買一本筆記本時,我們除了要和老闆訂立一個購買筆記本的買賣契約外,還必須要有交付筆記本的物權行為。
在法律邏輯上,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間,彼此分離而獨立。也就是說,「契約」與「物權移轉」彼此分離,買賣契約不會因為無法移轉物權而無效;反之,物權的移轉,也不會因為契約無效而無效。
不是我的東西可不可以賣呢?
回到我們一開始的問題,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買賣不是自己的東西呢?由於在法律邏輯上,「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而獨立,債權行為不以未來一定會有物權行為為必要。因此,我們自然可以就他人所有的物品為標的訂立買賣契約。
但一定也會有讀者想問:這樣的話買家不就拿不到商品嗎?那買家該怎麼辦?當然民法也已經將這個問題考慮進去了。在民法有規定所謂「給付不能」,也就是沒有辦法交付標的物的情形,設有十分詳細的規範(之後撰文介紹)。若遇到這種給付不能的情形時,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賣方)的原因,導致給付不能的話,債權人(買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若是與賣方訂立了這樣的契約時,買方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
一直以來,都有一派學者主張應該要捨棄物權行為無因性,但始終不是學說上的主流見解。這樣的狀況未來是否會翻盤呢?就讓我們繼續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