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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又到法操小教室的時間了!!法操之前推出的《【法操小教室】什麼是本票?》引發大家熱烈的迴響,今天,法操小教室要跟大家談談票據法上的另一個問題:背書!
在開始之前,我們先給大家一個小小的觀念。由於票據法的規範模式是依照匯票、本票、支票的順序分開規範,因此在匯票規範過的部分,在本票和支票有需要相同規定時,就採用「準用」的方式來規範。在票據法第124條、票據法第144條分別針對本票、支票準用匯票背書規定明文,在此先做說明,下面就不再一一寫明準用條文。
什麼是背書?
相信有在用票據的人,應該多少有遇過對方拿別人開的票來付款的狀況吧?當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會在票據背面「簽名」,而這個「簽名」的行為,在票據法上就是所謂的「背書」喔!
由於票據是一種支付工具,也具備了一定了流通性。但由於收受票據通常不會馬上就拿到錢,而是必須要等到期日屆至才能領錢,因此讓票據能夠在到期日前,在不同人間四處流通成為必要的措施。為了同時兼顧使票據的流通性增加、以及避免持票人無從追討,就發展出了「背書」這樣的措施。
背書方式有哪幾種?
一般而言,票據的移轉方式,依照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票據經過「背書」及「交付」兩種方式轉讓,但若是無記名則只要直接交付就好。那這邊的「背書」究竟應該怎麼做呢?
依據票據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就像字面上的意思一樣,「背書」就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名,當然有時候背書人太多簽不下時,在背面附上的「黏單」上簽名也有一樣的效果。
另外,同條也規定了兩種背書的模式,分別是「記名背書」及「空白背書」。「記名背書」就是背書人在背書處填上被背書人的名字;而空白背書則不填被背書人的名字。舉例來說,若是持票人甲要將票據背書給乙,「記名背書」的場合,背書處就會出現背書人甲及被背書人乙「兩個名字」;反之,「空白背書」時則只有背書人甲「一個名字」。
這兩種背書方式的差別點在於,若是被背書人需要再移轉票據給其他人,「記名背書」的被背書人要再做一次背書並移轉;但是若是被背書人拿到的是空白背書的票據,則依據同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定,可以選擇直接交付、或在空白內填上自己的名字後,再為背書轉讓。
什麼是「禁止背書轉讓」?
然而,並非所有的發票人都希望自己的票能被自由移轉,而比較希望自己的付款對象越單純越好,因此就發展出了「禁止背書轉讓」的規定。根據票據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記名匯票」的發票人在票據上標有禁止背書轉讓的文字,持票人就不能在做票據的轉讓。
當然,背書人可能也會希望自己背書出去的票據不要再轉給其他的人,因此在同條第3項也有給予背書人紀載禁止轉讓的規定。但是相對於發票人記載的禁止轉讓,背書人就算記載禁止轉讓,持票人仍然可以將票據背書轉讓出去,只是之後再收到這張票據的人不能再要求記載之人負責而已。
關於票據法的規定我們仍有需多東西來不及和大家解說,但礙於篇幅本次只能先就移轉及背書方式進行說明,未來也將不定期在法操小教室繼續為大家介紹,有興趣的讀者歡迎繼續關注我們,我們下次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