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上的不堪使用,會構成「毀損罪」嗎?

根據媒體報導,苗栗一名楊姓男子在街上看到一名女子,竟然起色心,在女子身後自慰後射精,精液還噴到女子的外套上。女子向警方報案,認為楊姓男子對他公然猥褻,另外針對外套的部分,女子也告男子毀損。女子表示,不論這個外套經過多少次的洗滌,都不可能再穿。

針對毀損罪的部分,苗栗地檢署陷入苦思,因為外套的本身並沒有被破壞,精液只要經過清洗,就可以除去。但檢察官考量一般大眾在碰到這樣的情形,都不會再穿這件外套。並以「致令不堪用」應不限於破壞實體為理由,認為在這樣的狀況下,一件不能穿的外套,已經「喪失穿著的正常使用功能」。楊姓男子因此構成,公然猥褻及毀損罪,由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檢察官依毀損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究竟毀損罪是以破壞實體為限?還是心理上的不堪使用也算在內呢?

什麼是毀損罪?

毀損指的是行為人故意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毀棄」指的是讓物消失或是造成嚴重的損害,讓物品喪失原符合原使用目的可用性。例如:放火燒毀建築物、洗掉錄音帶的錄音等。而「損壞」指的是讓物的外型產生巨大的變化,降低物品的可用性。例如:將車窗敲裂。「致令不堪使用」指的是毀損以外,讓物失去特定的功能。例如:將他人輪胎放氣。

心理上的不堪使用算嗎?

從毀損的定義,可以看到毀損都是指物品客觀上不能使用的情形。但如果實際上並沒有毀壞,只是心理上的不能使用,是否會構成毀損罪呢?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必須先理解一個概念,刑法必須是最後手段,且具備謙抑性,並不是所有行為都是要用刑法去處罰。這也是為什麼刑法需要仔細的去討論每個罪的構成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下,人民才有準則可以去遵守,才能避免國家隨便入人民於罪。

本案中,雖然檢察官體恤民心,認為一般社會大眾在碰到這樣的情況下,都不可能再去穿這件外套,因為無法在把外套穿在身上,這件外套已經無法發揮他保暖、裝飾的功能,認為構成毀損罪。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件外套物理性上來說,在清洗過後,仍是一件毫無破損的外套,外觀上並沒有損害。將主觀感受納入毀損的構成要件,將會使毀損罪構成範圍無限的擴張!

且若照著檢察官在此案中的邏輯,那麼在在租屋處殺人或買兇殺人是否就會構成毀損建築物罪呢?當這個房子變成凶宅,一般人心理上也不會想要居住在內,雖然這個房屋架構完整,並沒有破壞,但因為沒有人願意居住,這間凶宅是否也喪失可供人居住的這個功能呢?

當然本案中楊男對於女子及其外套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公然猥褻,而關於外套的部分,的確在個人感受上,是沒有人會想要在穿著。但這件事是否真的需要動用刑法去處罰?是否真的構成毀損罪,是值得我們好好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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