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簡易程序?當事人想改成通常程序就可以改嗎?

一名劉姓男子,因不滿桃園院地方法院簡易判決,在另案又被以簡易判決處理,故在法庭上咆嘯,還朝法官潑水,被依「妨害公務」、「侮辱公署」送辦。事後劉男表示,在第一個案子就已經被法官枉法裁判。在第二個案子,向法官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訴訟,法官卻沒有下任何裁定,就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對此感到不滿,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舉動。

究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是什麼?法官直接進行簡易訴訟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嗎?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為了提升訴訟經濟,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發展出一套簡易訴訟程序,讓較沒有爭議或爭議標的較小的案件,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在民事訴訟上,只要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案件,就需要簡易程序進行。另外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2項更規範了不限金額「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簡易轉通常,是當事人想改就可以改嗎?

雖然從媒體報導,無法得知為什麼劉姓男子的案件會被分到簡易案件,但案件進入法院後,是由分案室統一分案,先區分是簡易案件還是通常案件,之後再由電腦隨機抽選出負責的法官。至於民眾是否可以選擇不以簡易程序進行訴訟呢?民眾可以對民事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情況只有下列幾點:

一、在非一律要適用簡易程序的狀況下,法院採行簡易程序,當事人可以抗辯。
二、雖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2項規定,但案件情況複雜,且標的金額超過500萬,則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聲請,裁定是否要更改為通常程序。

故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當案件依法需要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時,並不是當事人說改就可以改的。只有在符合特定的要件下,當事人才有權將民事簡易程序改為通常程序。而劉男表示,自己已經聲請改定通常程序,但法官並未下裁定就用簡易程序開庭,有許多案子都在這位法官手上,才因此暴怒。

但這只是第一次的程序,並不代表法官在審酌之後,不會採取通常程序,而分案也不是法官決定的,是用電腦隨機抽選的。另外在任何的狀況下,男子應該都不該使用暴力的方式。桃園地方法院也發出聲明,強烈譴責男子的暴力行為,並表明捍衛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絕不會被暴力行為影響。

司法改革,需先解開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

每每看到相類似的新聞,法官總是會說自己加班很累、很辛苦、很認真審案。但為什麼在這樣的狀況下,人民卻都不信任司法。司法院該做的,是解開民眾不信任司法的源頭,而不是一再的更改訴訟制度,減少人民提告進入法院的機會。要從制度上的改革,除了減少人民提告外,還可以從很多地方著手,公開透明的審判方式、採行法庭直播的可能、開庭筆錄的改革等等。要讓人民可以更親近司法,而不是把人民拒於司法的大門外,才能讓人民更信任司法。

另外,雖然男子這樣的暴力行為的確不可取,但是法官也可以用更詼諧的方式回應,在男子嗆法官不是包青天的時候,法官或許可以回應「如果我是包青天,我就用狗頭鍘了」,這樣說不定還會贏得網友的一片讚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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