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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相關 ︱ 2022.12.09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執行刑罰為止。當刑事案件發生時,由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提起訴訟,多數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受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104年11月27日彰化地院判決頂新一審無罪,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當時檢察官除了和法院間以新聞稿來回筆戰,也抨擊彰化地院合議庭採信辯方鑑定人的意見,而辯方所提的鑑定人是頂新的油品精煉設備廠商,應不適合擔任鑑定人才對。但,在法律上真是如此嗎?
刑事訴訟程序開始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確定判決後刑罰的執行結束為止,所以當檢察官接到刑事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之後就會進入起訴程序,刑事案件就會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也就是由法院審理是否成立犯罪,即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審理該刑事案件到判決確定後,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足夠認為該犯罪行為人是有罪之後,就會依據刑法規定該犯罪行為人的罪名科刑。所以審判除了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有犯罪之外,也是確定應該要對行為人論罪科刑的刑罰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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